2009年2月19日 星期四

談中低收入戶補助門檻

今年一月初,台灣遭逢冷鋒侵襲,各地的天氣都處在冷颼颼的狀態,但再怎麼冷也沒有南投國姓鄉湯姓家人寒冷。

111號早上見到新聞:

「天氣寒冷,南投山區入夜後出現攝氏零度的超低溫,一位以採草藥維生的男子湯福全,因住家簡陋還有破洞,把厚重的棉被給妻子與兩名年幼子女覆蓋,自己只蓋薄薄的涼被,不幸被凍死,湯姓男子死後,家屬連喪葬費都無力負擔,全家陷入困境亟待外界救援。」

新聞記者後來繼續追蹤報導,說明原來該男子曾經向政府機關申請過低收入戶家庭補助,但因為他們擁有一棟房子,所以不能列為低收入戶,即使他們沒有穩定收入,家裡頭三餐不繼,還是不能給予補助。

這是個令人心寒的消息。

國家設置社會局幫忙救助中低收入的人口本是好意,但是礙於法令規定的申請門檻,卻造成真正困苦的窮人家無法領到補助的遺憾。從政策擬定的角度來看,設置門檻與條件限制是有必要的,因為照常理說,有固定資產(例如房子)的人,不應該是低收入戶,因為當有急需的時候,他們可以變賣資產成為現金來應急,因此也就不會需要政府伸出援手來幫忙,這就好像會計學上的財務報表一樣,所有的資產、負債、甚至股東權益等,都是可以換算成「金錢數字」的。

但如果從現實生活、從市場需求的角度來看,可能又有不一樣的解讀了。

在台北縣/台北市的一棟房子,即使屋況不佳、地理位置不好,都有可能會有人要接手買走,因為地區的整體條件好、具有市場潛力,投資者願意出錢的機會非常大;但在南投國姓鄉的山區上,你想要把房子出租、變賣,有這麼容易嗎?會有人想要買嗎?雖然都是房子,都是可以長期保存的固定資產,但是在不同的地理環境下,價值就相差十萬八千里了。

再者,以湯姓男子的家庭狀況來看,爸爸靠採藥草為生,家中有兩個小孩需要扶養(其實還有個年邁的媽媽要照顧),他能夠為了領補助金而把房子給賣了嗎?賣了以後得到一小筆錢,但是馬上要面對的就是:家人要住哪裡、要怎麼搬家、租房子的話要怎麼拿出租金…等等問題。與其要面對這些無解的問題,還不如繼續保有房子,不要領補助金了!

台灣的弱勢人口照顧政策不夠完善,已經是多年的問題,而且從筆者有印象以來,就不曾覺得有改善過,反而是民營的慈善機構、宗教團體讓我覺得越來越有體制,越來越完善。

那我們政府到底設置福利機構的目的是什麼呢?到底是為了救人?還是只是為了符合憲法規定而存在著而已?

三國時曹操有句名言,說「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這是因為放錯了這一個人,後患可能無盡無窮。好笑的是我們的社會福利政策似乎也是遵循著這個原則,寧願犧牲一百個窮苦人家,也不能把錢補助給錯的人!

我突發奇想:政府各縣市的首長、官員,都有一筆「特支費」可動用,「特支費」的用意就是讓官員可以在彈性的原則下,更迅速的完成「人情世故」的支出,當然這是不成文的、無法令規定的。那麼社會局、社會處這些救濟單位是不是也能有一筆彈性的預算可以用來支出呢?相較於社會大眾,或相較於政府高官,在這些救濟單位服務的員工們每天看著社會大大小小的弱勢族群申請案件,心裡必然會有一把衡量的尺,可以衡量申請人是不是真的有困難、是不是立即需要幫助,而這把尺比我們心中所想像的準確的多了。由他們來決定是不是需要發放「特別補助金」,應不為過。

也許我這小小的想法不符合現實需求,但是回頭想想,政府看到這樣的新聞,好像也沒有做出什麼反應,也沒有想要修訂補助辦法的意思。可悲,也許我的想法不夠務實,但至少比政府積極多了!

作者:曾立維 Paulo Tseng. 非經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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